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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4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上发布了《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将对指导我国医疗器械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标准制修订、促进标准实施和提升,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办法修订背景
2002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了《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原局令第31号)。随着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不断发展,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组建成立了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专职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医疗器械标准的组织管理,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体系发生改变。
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取消注册产品标准,明确产品技术要求的法律地位,改变了原有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组成的三级标准体系,医疗器械标准体系随之发生了变化。
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对医疗器械标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与此同时,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2016年,国务院法制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标准化体系和管理体制面临重大调整,国家新型标准体系逐步搭建,新的标准化格局正在形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满足医疗器械监管和产业发展的新需要,适应医疗器械标准发展的新要求,总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明确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的程序
细化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等各环节要求,确保标准质量。
建立标准复审制度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已发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标准开展复审工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以及监管需要对其有效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及时组织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强化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强调强制性标准在医疗器械监管中的地位,明确了医疗器械推荐性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的实施和监督要求。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等。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反映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行为。
此外,《办法》还加大了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公开力度,加强了国际标准的转化,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团体标准。